可分為兩部份:
性質:羈押刑事被告之處所。
業務、內容、單位架構:
(1) 隸屬於法務部。
(2) 組織:置有所長、副所長、秘書,並設戒護、總務、衛生三課。女所並設有主任一人。
(女所禁止男性進入)
(3) 收容對象:
A、台北市(縣)一、二、三審之被告。
B、北部地區地方法院上訴二、三審之被告(新竹以北、含宜蘭)。
(4) 主要任務:
A、防止被告逃亡、湮滅、串供、偽造。
B、激發被告之良知、良能,使悔改向上。
(5) 建築特色:
A、佔地約11公頃。戒護區約9公頃,行政區約1.5公頃。
B、一般西式建築及高牆並設有崗哨。
C、戒護區內為封閉式建築,房舍之間的綠地設有球場,供受刑人使用。
D、所內設有閉路電視監視系統,紅外線警報系統,高壓斷電感應系統、無線電對講機、金屬探測器、鐵門及刺網。
看守所之性質、業務內容。
可以介紹看守所的建設局特色,收容人的生活環境及作息,以教育學生接觸犯刑法所需要付出的代價。
收容人在看守所內仍需工作及上課,以達教化的目的。
收容人每隔一段時間可接見親屬一次,其接見的時間間隔以收容人處遇級數而定。
看守所的主要任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