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分為兩部份:

  1. 戒護區:圍牆內。本區因該所業務性質,不便向外提供配置。(戒護區外觀)

  2. 戒護區外:圍牆外,即路過時可見之(1)接見室(2)男接見室(3)行政大樓

  1. 性質:羈押刑事被告之處所。

  2. 業務、內容、單位架構:

(1)   隸屬於法務部

(2)   組織:置有所長、副所長、秘書,並設戒護、總務、衛生三課。女所並設有主任一人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女所禁止男性進入)

(3)   收容對象:

A、台北市()一、二、三審之被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、北部地區地方法院上訴二、三審之被告(新竹以北、含宜蘭)

     (4) 主要任務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A、防止被告逃亡、湮滅、串供、偽造。

B、激發被告之良知、良能,使悔改向上。

     (5) 建築特色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A、佔地約11公頃。戒護區約9公頃,行政區約1.5公頃。

B、一般西式建築及高牆並設有崗哨。

C、戒護區內為封閉式建築,房舍之間的綠地設有球場,供受刑人使用。

D、所內設有閉路電視監視系統,紅外線警報系統,高壓斷電感應系統、無線電對講機、金屬探測器、鐵門及刺網。

  1. 看守所之性質、業務內容。

  2. 可以介紹看守所的建設局特色,收容人的生活環境及作息,以教育學生接觸犯刑法所需要付出的代價。

  3. 收容人在看守所內仍需工作及上課,以達教化的目的。

  4. 收容人每隔一段時間可接見親屬一次,其接見的時間間隔以收容人處遇級數而定。

  5. 看守所的主要任務。